上访信
上访信
上访人:徐永海,男性,身份证:110102196011260811,1960年11月26日出生,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,邮编100088,电话:18600229405。
一、
2000年辽宁鞍山警察马毅刑讯逼供、暴力取证、酷刑辽宁鞍山的基督徒。基督徒李宝芝还被劳动教养,李宝芝不服劳动教养,为此复议、诉讼、上诉。在上诉开庭时,法庭上律师出示了被刑讯逼供、暴力取证、酷刑的证言、证词。其中:
律师郝庆华、刘朝东提供了孙德荣的证言:“将我两手分别用手铐拷在两侧暖气管子上,把腿用绳子捆上,用脏布将嘴堵上,然后一个人骑在我身上,另一位蹲在我脚上,用电棍过脚,这种滋味令我难以忍受”。·uiy
律师郝庆华、刘朝东提供了侯荣山的证言:“将我两手用拷子拷上,然后用绳子强行向上拉,用脚踩我两肩,还有一次,马毅将我两手分别拷在两侧的管子上,两腿捆在一起,马毅坐在我身上,用电棍电我上半身,用电棍在身上走了好几次”。……。“马毅当时还用鸭蛋粗600长(注:笔误应为1米)的木棍打我,当时多处皮下充血”。……。“用电炉子烤我的双膝,现在还留下很深的伤痕,记得给我上绳时,我没有按马毅的意思去交待,当时被绳子吊的我两次休克,昏死过去,现在想起来还有后怕”。
律师郝庆华、刘朝东提供了钮中芳的证言:“用绳子将我反捆,打我嘴巴,用拳头打我腹部,上绳,这样一直持续了几个小时,到了晚上约7、8点钟的时候,因当时马毅穿着毛衣、毛裤,由于马毅打的累了,热了,将外衣、毛衣、毛裤都脱了,只穿运动服,马毅打人打的大汗淋漓,气喘吁吁,这时我吐了两口血,见此状马毅就停了下来不再打我,到了半夜马毅又给我安排在另一间,用手铐分别拷在两侧的暖气管子上,固定在床上,扒掉袜子,一个高个子的警察坐在我身上,然后马毅用电棍不断地击我,这样的状态持续了两个小时”。
律师郝庆华、刘朝东提供了钮中文的证言:“有一弟兄侯荣山,51岁。遭到更加残酷的刑罚,从11月11日下午2点开始审讯,也就是受刑的开始,马毅等人用一米多长的竹竿,粗细3厘米左右,抽打侯的背部,运用的力度和频率无法计算,两根竹竿都打劈了好几半,人的背部怎能承受的住呢?侯一连半月不能仰卧,打人的累了,就让侯蹲在地上,不许坐,四面又无靠,在侯面前放一电烤灯(我起的名字,因不知是什么刑具),侯的眼睛烤的受不了,就要挺起脖子仰起脸,马毅等人在电烤灯的后面用竹竿打脑袋,随时纠正姿势,双侧膝盖部位烤起了四、五个大水泡,超过2个厘米左右,(已经留下疤痕),直至休克为止。”
在我们参加了李宝芝法庭开庭后,根据这些在法庭上的证言证词,我写了《就鞍山市基督徒被警察马毅刑讯逼供一事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》,致信给我的大学儿科学老师、基督徒、民革主席、全国人大何鲁丽副委员长。并写了《我所了解的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被劳动教养一案的事实和经过》发表在美国的华人基督教会杂志《生命季刊》上。来反映警察马毅刑讯逼供、暴力取证、酷刑这种违法犯罪行为。
我们的行为应当是完全正当的,是合法的,并且应当受到表彰。我们国家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反对刑讯逼供、暴力取证、酷刑的。
可是我们却为此被抓了,被判刑了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,(2004)杭刑初字第39号,被告人徐永海犯为境外刺探、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
给我们定的罪名是:为境外刺探、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。即是说,我们写的文章,我们在文章中来反映的警察马毅酷刑、刑讯逼供鞍山基督徒这件事情,是危害了国家利益。即是说,警察马毅酷刑、刑讯逼供鞍山基督徒是在维护国家利益。
在这里我要再次大声说,来为自己辩护。公安人员马毅打人、酷刑、刑讯逼供鞍山基督徒,不是国家让他打的。马毅打人、刑讯逼供、暴力取证是他个人的犯罪行为。我们揭露这种犯罪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,反而有利于国家利益。把我们揭露这种犯罪行为,说成是危害国家利益,将我们判刑坐牢,完全是冤假错案。
在法庭上,我的律师钱列阳指出,给我们定罪的主要证据,仅仅是国家保密局出具的《复函》(起诉书原话),上面即没有鉴定人签字,也没有鉴定人的盖章。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,证据必须出具正式的《鉴定书》,并且要有鉴定人签字或者盖章。(见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条,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二百零二条,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三十八条)。
给我们判刑,使我们坐牢,是完全的冤假错案。为此我在狱中时,就上诉到浙江高法,之后我又申诉到全国最高法。
现,我为此上访,希望我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。
二、
2020年,我60岁,我理应可以办理退休了。为了有医保,还需要凑够25年的工龄,我还补交了5万多元。可是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却以《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、劳动教养、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(1959年6月19日(59)内人事福字第740号)》将我近20年的工龄归零了,将我的退休金剥夺了。
剥夺我工龄和退休金的仅仅是一个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核准告知书》,连个编号都没有。
这个所谓的740号文件,是1959年由当时的内务部发出的一个文件。1959年到2020年,已经过去了六十一年。内务部早就不存在了,现在几乎没有几个人还知道曾有个内务部。
这个740号文件中说到:“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,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”,就这样的字句,将我20年的工龄给归零了,将我应有的退休金给剥夺了。
这里的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”都是文革时代和之前的语言,早就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了。可是却以“反革命”这样的名义,将我的工龄给归零了,将我应有的退休金给剥夺了。
这个740号文件属于文革和文革前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,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以来,中国进入了市场经济。我的退休待遇是我20年劳动价值的积累,法律上属于社会保障法系,与刑事处罚的法律体系不具有关联性。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60年前的文件剥夺我的养老待遇,属于公然违宪违法行为。
在我当医生时,我是凭着自己辛辛苦苦的劳动,来每个月领自己的工资,并应当是自己的一部分劳动积累被交给有关部门。到了我60岁后有关部门理应把我的这部分劳动积累,以退休金和医保的方式还给我,使我老有所养、病有所医。
为此,从2020年到现在的2025年,我一直是坚持维权、上访维权,几乎每周我都到北京信访部门去上访,可是我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。
我真是想知道,他们是根据哪个文件?哪个法规?哪个法律?来把我定为“反革命”的。是的,我是被判过刑,但是他们是根据哪个文件?哪个法规?哪个法律?来认定因为我这被判刑,我就是反革命了。
我希望有关部门来回答我,他们是根据哪个文件?哪个法规?哪个法律?来把我定为“反革命”的。或者说,他们是根据哪个文件?哪个法规?哪个法律?来把所有被判过刑的都定为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”的。
总得有个新的文件、法规、法律,来认定现在被判过刑的就等于是过去的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”吧,他们的工龄要被归零吧。请出示这个新的文件、法规、法律。
如果说,没有这样的文件、法规、法律。那么他们又是根据什么,根据什么文件、法规、法律,就把“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,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”套用在我身上的,来剥夺我20年的劳动积累,来剥夺我20年的工龄,来剥夺我应有的退休金和医保,使我老无所养、病无所医。
现,我希望。有关部门把我的这部分劳动积累,以退休金和医保的方式还给我,使我老有所养、病有所医。
三
多年来,我没有任何收入,也没有低保、医保,生活十分困难,有病也不能得到及时治疗。
为此上访,我希望我老有所养,病有所医。
此致
上访人,徐永海
2025年8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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